(2017)皖122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相兰英与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兰英,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883号原告:相兰英,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兰英诉被告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徐俊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