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小聪与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聪,张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聪,男,生于1977年1月18日,汉族,住仪陇县张公镇。被执行人:张万华,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住仪陇县乐兴乡。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李小聪申请执行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小聪申请执行张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