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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菊华与张存秀、张伟、许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菊华,张存秀,张伟,许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11号申请人:沈菊华,女。被申请人:张存秀,女。被申请人:张伟,男。被申请人:许竹梅,女。申请人沈菊华诉被申请人张存秀、张伟、许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审请人张存秀名下价值40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孙业伟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三合行政村巢南路213号18幢303室(巢湖化肥厂宿舍)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30995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菊华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业伟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三合行政村巢南路213号18幢303室(巢湖化肥厂宿舍)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309**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存秀、张伟、许竹梅名下价值40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