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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范道洋与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本院对原告范道洋诉被告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