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范道洋与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本院对原告范道洋诉被告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