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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辉与解北京、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解北京,沈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1447号原告:高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北京,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沈秀芹,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高辉与被告解北京、沈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北京、沈秀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至2017年4月9日的利息96000元,庭审中要求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款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共同经营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利率为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6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解北京、沈秀芹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解北京、沈秀芹系夫妻。2015年3月31日,解北京因经营所需向高辉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9日,用途为还贷款,月利率2%,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等。同日,高辉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至解北京帐户。借款到期后,解北京偿还利息4个月利息16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解北京向高辉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解北京的借款发生在其与沈秀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目的系经营所需,其经营收入无论多少均应当视为用于家庭生活。故案涉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沈秀芹也应承当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北京、沈秀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8月9日起至还清款时止)。驳回高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被告解北京、沈秀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雪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