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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寇杨杨与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杨杨,张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32号原告:寇杨杨,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迎春(又名张春),女,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原告寇杨杨与被告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寇杨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寇杨杨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