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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师某某1、师某某2与赵某某1、赵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1,师某某2,赵某某1,赵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9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1,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师某某2,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1,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2,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师某某1、师某某2与赵某某1、赵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民终25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某2返还申请执行人师某某1、师某某2彩礼12000元,被执行人赵某某1返还申请执行人师某某1、师某某2人民币5000元。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师某某2、师某某1未能向本院提供赵某某1、赵某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