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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兴臣与王可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臣,王可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53号原告:吕兴臣,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荣成市。被告:王可金,男,汉族,现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兴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兴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朝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