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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传令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传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6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传令,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传令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传令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以阿里巴巴公司庭审中提供了商家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复印件为由认定其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真实名称。(1)杜传令购买商品的订单中,阿里巴巴公司平台上显示的商家为“深圳市疯狂原始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即应认定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商家的名称,此名称并非商家的真实名称。(2)杜传令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曾向阿里巴巴公司平台投诉,投诉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深圳市疯狂原始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商家的真实名称却并未向杜传令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上述材料是杜传令提起诉讼后阿里巴巴公司开庭时才提供,诉讼前阿里巴巴公司未能提供商家的名称信息,杜传令也因不知道商家的真实名称才被迫以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诉讼后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来推翻杜传令起诉时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公。若杜传令不以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根本无法维护合法权益。2、关于真实地址。杜传令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曾向阿里巴巴公司平台投诉,投诉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杜传令提供商家的地址。上述材料是杜传令提起诉讼后阿里巴巴公司开庭时才提供,且阿里巴巴公司在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南山区临海大道88号西部物流中心B1栋仓库1010”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是不存在的,并非商家的真实地址。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并未提供商家的真实地址,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明显错误。3、关于有效联系方式。阿里巴巴公司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为1812368****。(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告知杜传令,此电话无人接听。(2)原审庭审中,杜传令、阿里巴巴公司均在法官的要求下拨打过上述电话,均无法接通,有庭审笔录记载。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并未提供商家的有效联系方式,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在杜传令投诉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以阿里巴巴公司介入了杜传令与商家的协商为由,认定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明显不合理。杜传令向阿里巴巴公司平台投诉后,商家并未有任何反应,没有提供任何意见,阿里巴巴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促进协商,后就发生了如阿里巴巴公司所称的“因自行协商超时,退款系统自动关闭”。杜传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不作为并不能认定其采取了必要措施,从这一点上,阿里巴巴公司应就杜传令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杜传令是在确定收货前进行投诉,当时杜传令购买商品的价款还在阿里巴巴公司平台,阿里巴巴公司在已知商品存在问题、杜传令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仍将购货款转到商家名下,不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杜传令的合法权益,相反其故意侵害了杜传令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应向杜传令承担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尽到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存在违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杜传令的上诉。2、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是杜传令与卖家深圳市八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杜传令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主体错误。阿里巴巴公司在其公布的《服务协议》中规定,阿里平台作为交易地点,仅作为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有关的服务的地点。阿里巴巴公司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所有在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并非阿里巴巴公司,而是网店的经营者。本案所涉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杜传令为买家,深圳市八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为卖家,阿里仅为网络平台,并非交易任何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义务应由买卖双方承担,与阿里巴巴公司无关。3、阿里巴巴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卖家在网页空间对商品的说明与描述,属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阿里巴巴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看出,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业务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包括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信息服务。因此阿里只是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并非信息发布者,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阿里巴巴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因而,阿里平台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4、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不须承担责任。阿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阿里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控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个能力。一方面,阿里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用户入驻前,要求用户填写身份信息,尽量对用户身份进行审核。同时,在服务协议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发布商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另一方面,阿里平台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对于有争议的商品,阿里巴巴公司会先采取下架等手段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影响。本案涉案销售的商家系深圳疯狂原始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3日更名为“深圳市八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杜传令和卖家在平台下订单交易后因退款而产生纠纷,申请小二介入调解,小二积极联系并通知商家处理,平台已尽必要协调义务,并采取了充分必要的措施保护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不存在经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阿里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责任。5、杜传令是通过购买产品提起诉讼获取赔偿金为牟利手段的“特殊消费者”,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不符合索赔十倍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并且具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阿里巴巴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无过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杜传令的诉请。杜传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阿里巴巴公司返还原告杜传令商品价款1002.4元;2、阿里巴巴公司返还原告运费103元;3阿里巴巴公司支付原告杜传令赔偿金10024元;4、案件受理费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阿里1688平台网站(www.1688.com)的经营主体为阿里巴巴公司。2015年12月18日,杜传令在阿里1688平台网站的卖家深圳市疯狂原始人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榛果味进口南马行牌速溶白咖啡56盒,每盒17.90元,共计支付货款1002.40元和运费103元。杜传令购买的产品配料中含有抗结剂(硅铝酸钠),杜传令以配料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向卖家申请退款并增加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后因自行协商超时,退款系统自动关闭,在向平台投诉时杜传令称卖家已与其电话联系,承认产品添加剂存在的问题。杜传令称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在网页上的地址处未发现深圳市疯狂原始人有限公司,也查无此企业的信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在南山区临海大道88号西部物流中心不存在B1栋仓库1010这个地址,也没有发现深圳市八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深圳市疯狂原始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备案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登记表复印件,并提供了卖家的实名注册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杜传令本次诉讼与其之前起诉的当事人不同,不属重复诉讼。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提供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经营者的实名认证,提供了卖方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复印件,应认定其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从杜传令提供的退款申请可知,阿里巴巴公司介入了杜传令与卖方的协商,且杜传令与卖方进行了电话沟通,故阿里巴巴公司在杜传令投诉后进行了必要的措施,故杜传令要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杜传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传令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经营者的实名认证,提供了卖方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复印件,应认定其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纠纷发生后,阿里巴巴公司介入了杜传令与卖方的协商,且杜传令与卖方进行了电话沟通,故阿里巴巴公司在杜传令投诉后进行了必要的措施。阿里巴巴公司向杜传令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在纠纷发生后协调双方进行沟通,已履行了交易平台应尽义务,故杜传令要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杜传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杜传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德常代理审判员  武 峰代理审判员  王纯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