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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羽毛球馆附近,盗走失主刘某停放在此的越���车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部ipadmini(共价值3700元)。同日,被告人蒋某某销赃时被民警捉获。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的赃物已发还失主。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