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96史洪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洪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洪平,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茶馆老板,住溧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洪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史洪平在溧阳市溧城镇马垫村委96号东侧平房内放置3台打鱼机及1台老虎机,供赌博人员赌博。2017年2月7日,溧阳市公安局对溧阳市溧城镇马垫村委前马垫村96号东侧平房进行检查,共查获赌博人员2名及赌资人民币602元。经溧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3台打鱼机及1台老虎机共有11个机位,可供11人同时赌博,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史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洪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史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洪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史洪平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被告人史洪平当庭提供村委证明1份、残疾人复印件1份,证明自己的妻子也是残疾人,家庭经济贫困。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史洪平在其租用的溧阳市溧城镇马垫村委前马垫村96号东侧平房内,放置4台电子游戏机,分别为“美人鱼Ⅲ”捕鱼游戏机1台、小型捕鱼游戏机2台、“激情浪女”老虎机1台,供赌博人员赌博。2017年2月7日,民警对该平房进行检查时,查获赌博人员2人,并当场扣押了上述4台电子游戏机、赌资人民币602元。经溧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4台电子游戏机有11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史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史洪平的供述,证人蒋某、黄某、赵某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暂扣款专用收据,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史洪平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洪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4台11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洪平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史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史洪平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史洪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洪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扣押的赌博机4台,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6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