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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1蒋学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学涛,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人蒋学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学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学涛于2016年12月16日23时18分许,在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蠡口芙蓉街158号门口,采用剪断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孟某停放于此价值人民币2654元的乘航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将该车停放于相城区玉成家园一区地下车库,后被被害人孟某自行找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学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供述在卷,另有书证收款收据、车卫士定位图、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蒋某、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学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先行羁押的8日予以折抵,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