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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锦州吉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锦州欧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吉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锦州欧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吉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锦州欧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兰亭,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锦州吉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锦州欧仕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投资等财产及权利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