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若漫与刘德华、刘致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某,刘德华,刘致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00号原告:刘若某,女,201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曾迎迎,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德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致某,男,201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刘德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负责人:尹寒。原告刘若某诉被告刘德华、刘致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若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