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于殿军、于殿武、于殿民、于桂芝、于桂珍、于桂芬、于桂香、于桂芹、于桂清赡养费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兰,于殿军,于殿武,于殿民,于桂芝,于桂珍,于桂芬,于桂香,于桂芹,于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兰,女,1931年10月20日出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殿军,男,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殿武,男,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殿民,男,43岁,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桂芝,女,65岁,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桂珍,女,61岁,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桂芬,女,62岁,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桂香,女,55岁,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桂芹,女,住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桂清,女,46岁,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兰申请被执行人于殿军、于殿武、于殿民、于桂芝、于桂珍、于桂芬、于桂香、于桂芹、于桂清赡养费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吉0282桦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