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声、钟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声,钟明利,孙纪友,翟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声,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霞,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明利,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周口监狱一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霞,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纪友,男,1955年1���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丽(系孙纪友之女),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桂香,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丽(系翟桂香之女),住郑州市惠济区鸿润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号院*号楼*单元**号。上诉人钟声、钟明利因与被上诉人孙纪友、翟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钟声、钟明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以经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声、钟明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9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钟声、钟明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钟声、钟明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钟声、钟明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