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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某、李某与李某、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张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655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邹某提出撤回对张某甲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沈鹏飞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