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某、李某与李某、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张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655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邹某提出撤回对张某甲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沈鹏飞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