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庆、裘伟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裘伟刚,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执行人裘伟刚,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国。原告李庆与被告裘伟刚、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9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确定,被告裘伟刚归还原告李庆借款本金3850万元及利息等,被告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裘伟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原告李庆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的房产及土地,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