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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大治与李长俊、张艳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治,李长俊,张艳坤,徐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1537号原告:李大治(李大志),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兰,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艳坤,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喆,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治(李大志)诉被告李长俊、张艳坤、徐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大治(李大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治(李大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治(李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李大治(李大志)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