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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玉祥与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玉祥,刘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监3号原审原告:卢玉祥,男,汉族,1961年12月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审被告:刘玉柱,男,汉族,1979年5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审原告卢玉祥与原审被告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0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夏 奕审判员 芮东俊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