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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707楼1单元1层5-6号。法定代表人:付志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