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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国新与张兆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新,张兆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021号原告:郑国新,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兆健,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国新与被告张兆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郑国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国新负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