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国新与张兆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新,张兆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021号原告:郑国新,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兆健,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国新与被告张兆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郑国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国新负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