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盛旭升诉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旭伟,孙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857号原告:盛旭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伟伟,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旭升与被告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旭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