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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郝某,李某,郝某,李某,郝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3248号原告:郝某,女,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郝某���万元整(90000),每月付利息2000元。借款人李大刚,2015.5.29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仅给付过2000元的利息,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拖延不还,至今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李大刚书写的欠条一张;2、郝某与李大刚的短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当时写欠条时我喝酒了,原告说让我过去有事商量,原告用恐吓和欺骗的手段让我打条,若不打就把我和原告的关系告诉我家人,我被逼无奈才打的条。欠条前面写的是欠款,后面写的是借款,我不清楚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求原告提交给我9万元的银行流水,是如何给付我的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质证称,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息是后补的,但9万元没有给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李大刚系同一人。2015年5月29日,被告李某以李大刚的名义给原告郝某书写一条,载明“今欠郝某玖万元整(90000),每月付利息2000元。借款人李大刚,2015.5.29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郝某借款,并书写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借条上虽载明了每月付利息2000元,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0000元,是原告自愿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原告恐吓和欺骗下所打,实际并未收到原告9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9万元是分三次以现金方式给付的被告,且在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聊天记录中,被告对借款事实也予以承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郝某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思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