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舜骏、周云与王佳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宜,王舜骏,周云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宜,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舜骏,男,192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春,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女,193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春,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佳宜因与被上诉人王舜骏、周云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佳宜上诉称,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舜骏、周云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佳宜主张其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但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