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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刘某某支付令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124民督6号申请人:龚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临县人。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刘某某购买申请人龚某某的铝材产品,欠款4296元,于2017年2月16日在欠款条上签字。申请人龚某某多次上门催要此款,被申请人承认所欠款数4296元,被申请人刘某某有能力偿还但就是一直推诿不给付。上述事实有欠条一张等证实,现申请人龚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2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龚某某欠款人民币429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凤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