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鲁锦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锦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锦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锦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锦龙于2017年4月1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袁晓娥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