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兴智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412586-3),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石门湖路7号。法定代表人:傅昌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兴智,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伍云,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兴智、黄伍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执审字第2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兴智、黄伍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兴智、黄伍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兴智、黄伍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兴智、黄伍云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42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家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