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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艾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民初21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洪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8日起开始计算到两被告还清本金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8日两被告为了装修房子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并约定月利息按160元计算,两被告在夫妻期间为了装修房子需要向原告借款,其实为了生活需要,故两被告所借的债务是两被告共同债务,两被告借钱后并未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艾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我写的,借钱是为了装修房子,我老婆也知道。被告洪某某辩称,该笔借款艾某某没跟我提过。房子在乡下装修不装修都可以住,谈不上是生活需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洪某某对该笔借款的不知情不影响该证据的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夫妇因装修房子需要,以艾某某一个人的名义向原告杨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记载为:今借到杨某某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利息每月壹佰陆拾元整,具借人艾某某2015年10月8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均为自然人,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且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艾某某所借款用于创设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归还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0日开始,以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被告艾某某、洪某某还清20000元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宜    彬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周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伦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