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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福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福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4号申请人: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2栋1单元3层3号。法定代表人:夏守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莉,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福昌,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福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李福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圣采泊尚”项目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市圣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福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圣采泊尚”项目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