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邓召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召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2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N单元1001、10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双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侃,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召龙,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召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天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王红兰审 判 员 戴 莉代理审判员 戴 静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