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396号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汪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渤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