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02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采用由不特定投资人认购资产收益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涉案投资人人数逐渐攀升,金额持续扩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