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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麦敏仪与梁郁明、刘纯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敏仪,梁郁明,刘纯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083号原告:麦敏仪,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梁郁明,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纯进,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麦敏仪与被告梁郁明、刘纯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麦敏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敏仪以与被告梁郁明、刘纯进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郁明、刘纯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敏仪撤诉。案件诉讼费139.6元(已由原告麦敏仪预交),由原告麦敏仪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沿桦卢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