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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东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刘水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黄东华,刘水申,黄冈市瑞安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负责人:张玉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东华。原审被告:刘水申。原审被告:黄冈市瑞安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良子,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东华、原审被告刘水申、黄冈市瑞安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214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