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尚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酒后驾驶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会展誉景停车场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尚某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晓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