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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6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炜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区、县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3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南津北路蜀峰印染厂仓库内,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胥某某存放的100件燕京纯生啤酒盗走。经鉴定,被盗啤酒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刘家坝安置小区内,以碰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98元。之后,被告人驾驶该摩托车再次来到安居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追回。3、2016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信明月酒店”施工工地内,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地下车库的电缆线剪断,欲盗走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4、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金元街“蓝图御府”小区北侧街面,通过碰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云某停放的黄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22元。5、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广德小区外的路边,通过碰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摩托车盗走。6、2016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蓬溪县外国语学校一新修房屋内,将40米6平方的铜芯线和40米10平方的铜芯线剪断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7元。7、2016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南彩电子厂对面一新修房屋内,将420米2.5平方的铜芯线和420米4平方的铜芯线剪断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提取笔录、DNA物证鉴定书、抓获说明、被告人的累犯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937元及被害人文某某的黄色三轮摩托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