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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治忠、陈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治忠,陈忠平,李国田,栾炳娟,谢荣照,鹿道义,XX强,郭新卿,尹守超,胡肖利,王锡海,曲文明,XX义,宁忠芳,陈建忠,邢啟东,孟庆芬,华玉芳,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02-319号申请执行人:谢治忠、陈忠平、李国田、栾炳娟、谢荣照、鹿道义、XX强、郭新卿、尹守超、胡肖利、王锡海、曲文明、XX义、宁忠芳、陈建忠、邢啟东、孟庆芬、华玉芳。被执行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宝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