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声芹、都吉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声芹,都吉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43号申请执行人:于声芹。被执行人:都吉召。申请执行人于声芹与被执行人都吉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9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