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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付金峰、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付金峰,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8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峰,男,1966年1月3日出生。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付金峰、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计472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