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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43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塔山街。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广峰,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该合作社员工,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张永,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执行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信息;(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