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长忠、张福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忠,张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忠,男,1964年8月9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福义,男,1963年1月24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长忠申请执行张福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福义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调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