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6469号原告: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元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森,男。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关国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4元,减半收取计10,002元,由山东银联易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