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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玻璃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昂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玻璃销售处。负责人:魏金平,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秦皇岛耀华实业开发总公司第一公司玻璃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944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众铭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