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干艳兰、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艳兰,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干艳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何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干艳兰与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何斌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斌所有的武穴市宏发小区30号房屋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志兵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三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本院在执行干艳兰与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何斌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何斌所有的武穴市宏发小区30号房屋的扣押(房屋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四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执行干艳兰与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何斌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对何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路宏发小区3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武穴国用(2011)第010026537-38号]的扣押。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