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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小青、方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青,方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施小青,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方素华,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素华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