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蔡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蔡海林,陈素英,李文华,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4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45505H。代表人:秦剑,行长。被申请人:蔡海林,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申请人:陈素英,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申请人:李文华,女,汉族,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崔曲村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蔡海林、陈素英、李文华、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海林、陈素英、李文华、邯郸县农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