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9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9276沈金付与杨焕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付,杨焕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9276号原告:沈金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焕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安,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金付与被告杨焕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沈金付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沈金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金付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