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8613号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三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士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先锋路135号。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7.50元,减半收取818.75元,由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