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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梁好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花,梁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梁好龙,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与被执行人梁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花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春花与梁好龙协商,梁好龙以其所有的白酒抵顶案件履行款1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